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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!减!免!缓!延!今年这些钱你省了吗?
2022年《政府工作报告》提出,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,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,减税与退税并举。为帮助市场主体增动力、添活力、减压力,今年出台了哪些减税退税政策,都给市场主体和纳税人带来哪些优惠?一起来看看——
退!
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
——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,是今年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举措。今年以来已有20005亿元增值税留抵退税款退到纳税人账户,超过去年退税规模的3倍,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。
出口退税
——加大出口退税政策支持力度,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。
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。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,税务部门办理一类、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(免)税的平均时间,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。
减!
减征部分车辆购置税
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(不含增值税)不超过30万元的2.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,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。减征“六税两费”
2022年1月至2024年底,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%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(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)、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企业所得税有优惠
2022年1月至2024年底,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,减按25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
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自2022年起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%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自2022年起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%在税前摊销。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
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、器具,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,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。其中,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,单位价值的100%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;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、5年、10年的,单位价值的50%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,其余50%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。免!
免征部分增值税
2022年4月至2022年底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免征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暂停预缴增值税。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%降至1%的基础上,2022年4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,新增减税793亿元。
2022年5月至2022年底,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,免征增值税。
2022年1月至2022年底,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,免征增值税。
缓!
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
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(含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、个体工商户),在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基础上,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、第二季度部分税费: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,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%,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全部税费,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。延缓期限届满,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。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、2月、3月、4月、5月、6月(按月缴纳)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、第二季度(按季缴纳)的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、国内增值税、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,不包括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。
今年以来继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政策,办理缓缴税费5257亿元。
这些税收优惠政策
延长执行!
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,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。
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,继续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。
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、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免征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继续授权省级政府自主决定免征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。
免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、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的个人所得税。
免征相关防疫产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。
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。
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、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减按15%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。
允许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,抵减应纳税额,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。允许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%,抵减应纳税额,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。
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延续执行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,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;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,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。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、土地,免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来源|中国政府网
编辑|廖 勋
责编|刘 鑫
审核|侯清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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